項目用于各裝置可燃性氣體的處理,承擔裝置事故、開停車及檢修時的可燃性氣體排放任務,以保證相關裝置在開、停車狀態和事故狀態時產生的放空氣能夠及時、安全、可靠地放空燃燒,并滿足熱輻射、有害氣體排放濃度等環保要求。
火炬裝置為一塔三管,包括事故火炬、常溫氨火炬和低溫氨火炬。高壓火炬氣和低壓火炬氣分別經各自的分液罐、水封罐并入事故筒體后在火炬頭處燃燒排放。常溫氨火炬氣經常溫氨分液罐進入常溫氨火炬筒體后在常溫氨火炬頭處燃燒排放。低溫氨火炬氣經低溫氨分液罐進入低溫氨火炬筒體后在低溫氨火炬頭處燃燒排放。
火炬總高度設計為50m,利用三角形塔架支撐,塔架總高45m,跟開8m,采用法蘭柔性結構連接,熱浸鋅防腐。火炬高度滿足地面最大熱輻射強度≤2.33kW/m2 (不含太陽 熱輻射),同時滿足 S02落地濃度的環保要求。



